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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

2024-03-05栏目: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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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恐法律体系和实践

2024年1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有关中国反恐法律体系和实践的白皮书。以下是全文:

反恐法律体系与实践

中国

一、反恐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刑事法律的完善和修改

——制定专门的反恐法律

——改进其他相关法律

前言

——完善行政法规相关制度

——新增地方性法规以适应当地特殊情况

——制定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以更好地实施反恐工作

二、建立恐怖活动认定标准,规范处罚

——明确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以建立统一认定标准

——确立恐怖活动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与犯罪行为认定标准以保证规范处罚

——为确保公正,恐怖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遵循原则

——为避免滥用,应规范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权

三、为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效率,应规范权力运行

——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应规范办理程序

——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应落实办案责任

——为确保法律适用和公正,应加强外部监督

——为更好地接收民意和反馈,应拓宽监督渠道

四、为确保反恐怖主义工作顺利进行,应依法保障人权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保障享有人权的安全环境与社会秩序

——为维护公正和公平,应保障受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为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应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为保护被告人利益,应保障辩护权

——为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应保障知情权、参与权

——为提供有效救济,应保障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为尊重多元文化,应保障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为遵循法律程序和规范,应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五、为实现和谐稳定社会,应有力维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

——为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应不断增强反恐防恐能力

——为促进全面发展,应更好统筹安全稳定与社会发展

——为根本杜绝恐怖主义,应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为维护国际和平,积极为全球和区域安全稳定作出贡献

引言

恐怖主义是威胁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共同敌人,国际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打击恐怖主义。

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在制定一系列公约和文件,指导和协调成员国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确保反恐怖主义工作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各国积极响应联合国的呼吁,履行国际义务,制定和实施国内反恐怖主义法律,并加强国际合作。经过不懈努力,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包括国际性和区域性公约、多边和双边条约和协议,以及国内法在内的多层次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

作为一个受害国,中国一直以来都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中国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治建设,通过参与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条约、修订和完善刑事法律,不断积累反恐怖主义法治经验。面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和国内恐怖活动形势,中国持续加深对反恐怖主义法治工作的认识,全面总结本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规律和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了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完善了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规范和统一了法律适用,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结束语

中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公正司法和切实加强人权保障等方面,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反恐怖主义法治道路,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全球和地区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关联组织主持制定了13项全球性反恐怖主义公约,这表明全球对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中国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在20世纪70年代末加入或批准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国际公约。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根据本国国情,坚持宪法原则,借鉴吸取国际社会宝贵经验,加快了国内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全面改进刑事法规。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个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也是各国刑法体系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1997年3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并对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 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各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打击恐怖主义。 同年1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专门完善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条款,明确了刑法的适用,并对刑法进行了八项补充修改。 其中,为了贯彻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 为了惩治从事恐怖活动洗钱的犯罪行为,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洗钱罪的范畴。 2006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的刑法规定。 2015年8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暴力恐怖犯罪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加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及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罪名,并明确了相关罪行,细化了刑罚适用。

此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进行。为了适应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求,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做出了特殊规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或联合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

进行反恐专门立法。21世纪以来,全球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新的反恐怖主义法或完善和修订现有法律来应对。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目的是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决定规定了恐怖活动的定义、反恐怖工作的领导机构及职责、恐怖活动组织和个人的认定和名单公布、以及开展反恐怖国际合作等内容,为未来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不断升级,多个国家接连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在新疆、北京、云南等地,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组织连续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严重侵犯人类尊严。2014年4月,为总结治理恐怖活动犯罪的经验,完善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暴恐活动的多发、频发、蔓延趋势,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主导多个部门进行了实地调查、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2015年2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第二、第三次审议,并对草案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部法律作为反恐怖主义的专业和综合法律,全面规定了中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推动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效开展。

——强化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中国致力于实现不同法律间的系统配合,以弥补法律漏洞,加强法律制度,并不断加强相关法律中有关反恐怖主义的具体规定。例如,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作出规定以预防和遏制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作出规定以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作出规定以禁止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作出规定以依法运用武装力量打击恐怖主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武警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任务;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作出规定以打击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的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及其处罚。

——加强行政法规的健全。为了更好地适应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中国政府不断健全完善了涉及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政法规。比如,2000年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含有散布恐怖内容的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恐怖活动;2023年通过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做出了相应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2016年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后,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制定了关于在本行政区域实施反恐怖主义法的办法。例如新疆、浙江、湖南、上海、四川、福建、北京等地,还有一些地方专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细化了工作措施和手段,增强了可操作性。一些地区在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平安建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也明确规定了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相关内容。

中国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本领域和本地区实际需要、涉及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规章。这些规章是更好地落实反恐怖主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要保障。例如,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202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通过的《青海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则规定了建立反恐怖主义指挥协调机制、加强防范恐怖袭击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经过4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反恐怖主义法为主体,以刑事法律为骨干,以国家安全法等为保障,其他法律为补充。这个体系涵盖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各种法律形式,为反恐怖主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恐怖活动认定清晰、处罚规范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恐怖活动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依据恐怖活动的危害程度,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了恐怖活动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而刑法规定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

——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的具体定义需要明确划分。中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了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的相关定义,这些概念的界定明确,符合中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精神,并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一致。其中,恐怖主义必须同时具备手段、目的和表现形式等要素,手段包含“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目的则是为了“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表现形式则为“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则必须同时具备恐怖主义性质,并应当具有“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等法定表现形式。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和新疆去极端化条例进一步界定了极端主义的概念,列举了极端主义活动的具体情形并进行明确,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思想的基础。

——对恐怖活动的违法行为认定需要有明确标准。中国刑法仅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恐怖活动追究刑事责任,在情节轻微且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方面,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恐怖活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而言,情节轻微与否需要由执法司法办案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恐怖活动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恶性、所起到的作用,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中国对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明确定义。中国采用了多种手段来明确定义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包括通过刑法、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等。在刑法中,通过对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清晰明确规定,精确定义了恐怖活动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多罪。我们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任何罪行都必须经过明文规定才能定罪处刑。司法机关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等,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更为细化的明确规定。例如,2018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关于处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构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数量标准。

——遵循恐怖活动违法行为处罚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法治,中国执法机关严格遵循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我们坚持公正、合理、明确的原则,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我们严格执行一罚不重原则,确保对相同违法行为只给予一次行政处罚。各地公安机关也积极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始终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恐怖活动犯罪的实际情况、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予以刑罚。为了科学精确地量刑,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颁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全面系统地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包括行使原则、行使条件,以及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解释方法、量刑程序等方面。在审判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坚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宽从严,严从宽,罚当其罪。

三、严格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权力运行

中国法律明确区分了恐怖活动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不同的办理程序。对于恐怖活动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而对于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通过依法规范恐怖活动案件的办理程序,确保了办案责任的落实,加强了外部监督,实现了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规范办理程序。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执法司法办案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职权和责任。恐怖活动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在办理恐怖活动案件时,执法司法办案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的授权,依法行使职权,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不当立案的案件,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收集和调取证据时,公安机关应同时收集对嫌疑人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并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必须根据法律排除非法证据。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或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对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

中国执法司法办案机关正在积极推进办案责任制改革,以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有效压实恐怖活动案件办理人员的履职责任。为此,人民法院进一步明晰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以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为保障,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实施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健全办案组织,界定内部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案件审核把关机制,明确了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的执法办案权力,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对执法办案活动全过程记录留痕、可回溯管理,以此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约束。执法司法办案机关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办案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全面规范权力运行,执法司法办案机关还通过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推行办案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加强案件管理和案例指导、强化办案人员培训等方式来规范权力的行使。

——加强外部监督。在中国,执法司法办案机关的权力不仅受到法定和内部监督机制的限制,还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也对执法司法办案机关实行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会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参与听证等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执法司法办案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加强监督渠道。中国执法司法部门持续拓宽监督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执法司法透明度,防止执法权、司法权被滥用。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庭审公开等方式加强司法公开,及时公布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人民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依法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平台,设置电子显示查询设备,开通网站、网页等,便于检务信息查询。公安机关推行警务活动公开,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开执法过程和处罚结果。司法行政机关推行狱务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狱执法工作的条件、程序、结果,加强监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四、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权

中国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与实践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恐怖活动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中国注重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正常秩序,同时也关注受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

中国致力于保障享有人权的安全环境与社会秩序。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加强反恐怖主义措施、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部分。中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坚决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歧视性做法。中国努力遏制恐怖主义传播蔓延,*大程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反恐怖主义

——确保受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中国在应对处理恐怖事件时,首先要保护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的人员的人身安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处理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中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在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时,办案机关采取拘留和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不得实施逮捕。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严格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长。

办案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规定,保障恐怖活动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保证人格尊严不被侵犯,不得体罚、虐待、侮辱。审讯过程中禁止殴打、威胁、恐吓,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保障辩护权。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获得有效辩护,司法机关还进一步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项权利保障。

——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在查处恐怖活动违法案件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应严格限制;如果通知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待妨碍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在刑事诉讼中,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控罪名、案件情况和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出席庭审,有权参加庭审调查、辩论和向法庭作*后陈述。

——保障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中国法律保障当事人有权获得全方面、多渠道的救济。对因恐怖活动违法行为而受处罚的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可委托律师参与。对恐怖活动犯罪被告人、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等,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对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如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若当事人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权益受到损害,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保障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是中国宪法法律赋予各民族公民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提供翻译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审讯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并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法律文书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应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依法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应得到保障。刑罚执行机关应尊重恐怖活动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罪犯如不满生效判决,可提出申诉。罪犯提出控告、检举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及时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将结果通知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与他人通信,可会见亲属及律师等。监狱设有专门医疗机构,确有必要时可外出就诊或保外就医,确保患病罪犯及时得到医疗救治。监狱秉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工作方针,对罪犯开展文化、法律、技能教育,提升罪犯文化水平和谋生能力,努力预防恐怖活动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做出减刑、假释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

五、有力维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持续增强反恐防恐能力,更好地统筹安全稳定与社会发展,铲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提升人民的安全感,维护国家安全,为地区和全球安全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持续加强反恐防恐能力。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中国不断加强交通运输、寄递物流、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和地方反恐怖防范标准建设,相继制定修订了各类反恐怖主义预案,并加强演练,强化社会治安防控能力。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新的技术设备,并用于实训和实战,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加密通信、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挑战,持续提升科技反恐怖主义能力。坚持反恐怖主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宣传进校园、进单位、进社区等,面向社会公众推出《公民反恐防范手册》等宣传品,出台涉恐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暴力恐怖突发状况的能力。

中国自2014年开始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打击恐怖活动,取得了重要成果,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依法严惩一批预谋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绝大多数恐怖活动在还未实施之前就被摧毁,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提升。反恐斗争的推进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带来了可观的发展红利,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稳定。

以新疆作为中国反恐斗争的主战场为例,自2012年至2022年,新疆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019元增加到38410元,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从6876元增加到16550元,分别增长了1.02倍和1.4倍。截至2020年底,新疆全面消除了306.49万农村贫困人口,3666个贫困村全部脱贫,35个贫困县全部摘帽。2023年,新疆接待了26544万国内外游客,同比增长117%,旅游总收入达到2967亿元,同比增长227%。新疆的旅游业持续火爆,成为了带动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支柱性产业。

中国在严厉惩处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以非刑罚方式教育挽救大多数受极端主义思想蛊惑但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人员。政府各有关部门、妇联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以及学校、家庭等紧密配合,针对受极端主义感染人员的不同特点,分类采取多种干预措施,避免其受到进一步侵害。

宗教极端主义并非真正的宗教信仰,它严重扭曲了宗教教义,鼓吹暴力和激进主义观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一些人可能会因为被洗脑、威逼利诱或诱导而加入恐怖活动。

在宗教极端主义的侵蚀和掌控下,一些人可能会被教唆、胁迫或引诱参加恐怖活动。

中国政府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并持续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的蔓延。

现在,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大家都能够认识到宗教极端主义的危害,并有能力明辨是非和抵御渗透。

中国为维护全球和区域安全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国内恐怖活动,加强口岸和边境管控,有效阻止恐怖分子的跨境活动,有效遏制了恐怖主义的传播。中国遵守法律规定,依据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遵循平等互惠原则,积极展开国际反恐合作。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支持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恪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支持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反恐决议,参与了12项全球反恐公约,认真履行反恐义务。积极倡导区域反恐合作,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推动制定《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等文件,开展司法合作、联合反恐演习等活动,在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执法部门和边境地区反恐领域会晤交流和对口合作机制,在情报信息共享、边境管控、案件侦办、打击恐怖资金等方面,与数十个国家展开了务实交流与合作。

综上所述

尽管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文化、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但反恐怖主义工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认识。各国面临不同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因此在反恐法治实践中不可能完全一致。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经过40多年的不断完善,既防范和惩治了恐怖活动,又尊重和保障了人权,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些国家时常无视其他国家选择反恐法治化道路的权利,以所谓"法治"和"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主权,严重阻碍了国际反恐法治进程,削弱了国际反恐合作基础,影响了国际反恐效果。

事实证明,只要各国的探索和实践符合人类社会的价值取向,遵循联合国的反恐原则和准则,符合本国国情和法律制度,就属于国际反恐法治化事业的一部分。国际社会应该包容不同国家的反恐法治路径,反对"双重标准",反对将反恐问题政治化和工具化。中国愿意与其他国家一道,遵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全球反恐治理,开展互学共鉴和合作交流,共同促进全球反恐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