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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线上加班”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2024-03-05栏目: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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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的通知,劳动者*关注的问题就是能够准时、全额地获得劳动报酬。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保障劳动者权益制度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准时、全额发放的重要部署,*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起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以明确解决欠薪争议的多种途径,推进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细化,从根本上预防欠薪问题的发生,建立健全长期解决欠薪问题的机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根治欠薪“保护网”。在根治欠薪问题上,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运用工会参与调解协商、行政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司法等多种手段,妥善化解欠薪纠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等部门常态化联合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案例,又有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工会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的案例。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将立足法定职能,探索打造根治欠薪联动链,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让劳动者在每一起追索欠薪纠纷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形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大格局。

二、加大力度,建立彻底解决欠薪问题的“高速通道”。欠薪纠纷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权益,确保其利益得到快速实现至关重要。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确保欠薪纠纷能够及时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和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以确保劳动者获得胜诉后能够及时兑现权益。张某等207名农民工起诉李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15天内全部执行完毕;赵某等15人起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支付令、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方式,高效地兑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建立在线诉讼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满足当事人对于诉讼便捷和效率的紧迫需求,同时加强对不熟悉线上平台使用方式的当事人的线下诉讼指导,全方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杨某等16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件中,工会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调解快速化解了纠纷。王某等56人起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过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迅速裁决案件,及时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履职,立足根治欠薪“*前沿”。贯彻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将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于萌芽状态时。*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不断推进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系统化、常态化对接,便捷高效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样解纷需求。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中,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整合工会、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职能作用,创建劳动关系领域“枫桥”机制,开展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中,当地总工会透过12351热线发现欠薪线索后自觉提前介入,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调企业全额支付工资。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审理中发现的企业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等问题,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形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破产企业职工专场招聘会,妥善解决235名职工安置问题。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置于前沿,积极推动欠薪纠纷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通过诉源治理推动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

四、明确裁审规则,树立根治欠薪“风向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诉讼预期,依法理性维权。针对劳动者证据收集能力较弱、留存证据意识不足等情况,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规则。明晰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主体,更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裁定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允许“挂靠”的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建设活动,切实减少“挂靠”行为发生。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新型工作方式,规范新型报酬支付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立线上加班费认定规则,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民生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将全力推动根治欠薪工作落实细化,畅通维权渠道,确保民生底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案例目录

案例一:府院联动实现解决欠薪与促进就业“双赢”

——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二: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

这里是经过大幅度修改后的案例标题:

案例一:劳动者维权“快车道”——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挂靠施工单位的清偿责任——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变更工资支付方式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线上加班费认定的因素——杨某诉某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七:多元处理机制化解集体劳动争议——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八:工会支持起诉助力劳动者维权——李某等48人诉某制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九:多部门协同化解欠薪纠纷——牛某等14人诉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十一: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劳动争议

——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案例十四:“法院+工会”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案例十五:利用12351热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

案例二

府院合作实现欠薪解决和就业促进的双赢局面

——某器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器材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债务规模超过8亿元,涉及债权人超过410户。2022年7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对某器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破产受理时,某器材公司仍有在册职工235人,已欠薪7个月且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职工生活困难,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考虑到某器材公司职工人数多、欠薪时间长等因素,在指导管理人安抚职工情绪、加快核查债权的依托府院合作机制,积极争取欠薪应急保障金全额垫付欠薪550余万元。审理法院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举办专场招聘会,将某器材公司的技术人才、熟练工人等人才资源引荐给同行业其他企业,帮助职工重新就业,现场意向签约率超过50%,基本解决了235名职工的安置问题。

典型意义的破产程序可以通过重新配置资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百一十三条**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积极协调以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方式先行清偿职工债权,及时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久拖未决的问题。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与其后续生活保障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作用,高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和安置问题,继续发挥技术人才社会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案例二

以司法建议助推欠薪纠纷源头治理

——王某等114名农民工诉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中标案涉交通工程项目,某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余某从某工程技术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余某拖欠王某等人工资共计3404085元。王某等人因工资长期未付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等支付剩余工资2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余某雇佣王某等114名农民工在其承包项目工程上施工,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王某等人按约施工完毕后,余某应向王某等人足额支付工资。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由作为牵头单位的某工程技术公司将案涉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余某,应对余某所欠付的工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共同向王某等人支付工资。114名农民工的工资于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审理法院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主管部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复,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农民工的生计对薪酬至关重要。保障他们的薪酬支付,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涉及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采用了“立+审+执”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判决中标联合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要求在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迅速兑现了100多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后,法院积极发挥了司法建议的作用,借助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责令企业依法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动欠薪治理工作。这一案例以源头预防和前端治理为基础,法院与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增强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妥善解决了欠薪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支付令+调解”构建劳动者维权“快车道”

——尹某等10人诉某单位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尹某等10人为老年退休返聘人员,在某单位退休后继续工作。但某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尹某等10人应得的劳务报酬,欠款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累计欠款达36万余元。尹某等10人提起诉讼,要求某单位支付欠薪。

以下是法院的裁决结果: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某單位拖欠勞務報酬構成違約,應當向尹某等10人支付欠款。為解決糾紛,減少訴訟次數,法院通過發布支付令、訴前調解和司法確認等方式確認了某單位應支付的勞務報酬金額。

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義:

督促程序的設立旨在簡化程序,盡快穩定社會和經濟關係。督促程序適用於明確債權債務關係但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債務的案件。支付令是法院在督促程序中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命令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一定金額的錢或有價證券。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支付令生效,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則失效。在本案中,法院通過支付令、訴前調解和司法確認等方式,簡便快捷地解決了糾紛,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法律約束力,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滿足了人民群眾的多樣化司法需求。

案例四

挂靠施工单位应负责清偿因挂靠施工而导致的欠薪问题

-卢某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述

郭某等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涉案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与郭某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并雇佣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刘某向卢某出具8120元工资欠条,但仅支付了3000元。某建设公司支付了1012元,但仍有4108元未支付给卢某。某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建设公司为工程施工单位。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卢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因此刘某应支付给卢某的4108元欠薪。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该公司应对农民工卢某的欠薪清偿负责。而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因此不应对欠薪负责。综上,法院判令刘某和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的欠薪。

典型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作出了规定。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工程建设领域的挂靠行为。由此,本案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判决承包劳务项目的个人和被挂靠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各方主体互相推诿转嫁风险。这既明晰了违法挂靠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认定规则,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案例五

变更工资支付方式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杨某诉某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培训中心工作,之前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发放的。但后来某培训中心开始通过某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杨某只能从某购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资。杨某认为某培训中心未经其同意就改变了工资支付方式,并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因此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终审理结果是,由于某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杨某实得工资低于应得工资,某培训中心应当与杨某协商一致并改变工资支付方式。而杨某已经多次表示不愿意通过某购物平台发放工资,某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法院判令某培训中心支付杨某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4981.76元。

此案在劳动法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督促用人单位合法合规支付劳动报酬,并尊重员工的意愿与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近年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些用人单位选择使用第三方软件或在线平台支付工资,这给劳动者取款带来了不便,并且有时还会被扣除一些费用,从而降低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无法自主选择工资支付方式。本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用人单位有责任支付欠薪。此案旨在引导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关于在线加班费的认定

——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出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9670.5元、双休日加班费26331元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典型意义

“线上加班”指的是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安排和成果提交的一种加班形式,具有居家化和碎片化的特点。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很难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加班时长。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主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在休息时间进行工作,以及加班的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木工。后因工伤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双方对唐某受伤当月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其受伤当月工资。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自身主张的证据。如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则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向用人单位提出拖欠工资的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存在其手中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相关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近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了一起唐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的争议案。某建筑劳务公司声称唐某在受伤当月仅工作了十余天并已结清其工资;某建筑劳务公司未能提供有关唐某工资支付的台账和清单等证据,导致其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唐某日工资标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唐某受伤当月全勤(唐某受伤日为当月*后一天),并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唐某当月工资超过5000元。

以上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在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必须积极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并明确了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立法宗旨之一,在劳动法律中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编制、保存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清晰记录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八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取的证据可作为仲裁证据使用

——赖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拖欠赖某工资,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约谈公司负责人,督促其支付了赖某部分工资。赖某对工资支付数额存在异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余工资。

裁决结果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须按时全额领取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记录,确认了工资支付数额,并判定该房地产企业需支付赖某超过5000元的工资。

典型涵义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已成为法定的维权途径。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同作业,不断提升维权的便捷性和解决讨薪困难问题,各机构应该加强协作配合,并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半司法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规定,为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引导农民工,同时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协同作业机制。

为推进协同作业机制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规定速裁庭应认可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以更好地推进两个机构的协同作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根据农民工维权需求和实践需要,不断创新协同模式,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劳动 报酬权益。

案例九

李某等48名员工诉某生产公司寻求劳动报酬纠纷案的多元解决方法

为解决集体劳动纠纷,李某等48名员工对某生产公司追讨劳动报酬纠纷案采用了多元解决方法。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介入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也参与审理,成功协调解决了劳动报酬支付问题。通过两个机构的协同作用,成功解决了劳动纠纷,并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借鉴。

基本案情

某生产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李某等48名劳动者工资,并与部分员工商议解除劳动合同,加剧了双方矛盾。李某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生产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

解决结果

案件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工会、司法、信访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建立了"五方联调机制",常规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区总工会听取了员工意见,协调提供多个适配工作岗位,率先达成12名申请人撤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坚持调解为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明确疑惑,解决争议焦点;司法局派遣律师参与调解,了解员工需求,提供专业咨询。*终,32名员工与某生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场制作调解书,某生产公司即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总计超过183万元。对于4名未达成协议的员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启农民工工资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及时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集体劳动争议会牵涉到大量工人,对社会影响非常大。处理这种争议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了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这种机制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和科技支持组成,能够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并形成调处合力。通过这种机制,各部门能够**时间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问题,从而减少了重复沟通和部门之间的衔接环节。这种机制的应用对于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劳动争议得到了快速而灵活的解决。

案例十

工会在牵头协调下协助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支持

── 牛某等14人诉某餐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牛某等14人是工人,从2021年1月开始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2021年5月,该餐饮公司停业后未支付牛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同年9月,牛某等人向该公司所在地区总工会寻求帮助。总工会派遣了一名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代表牛某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主要证据是电子证据,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难以确定,因此牛某等人的请求未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总工会在评估案情后认为,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不足导致了败诉,仅仅依靠工会维权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存在较大的困难。总工会积极协调并联系检察机关,启动了民事支持起诉机制。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与总工会一同到保存电子证据的公司展开调查取证,核实案件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在获取关键证据并固定证据后,检察机关向审理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将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支持起诉书一并提交给审理法院。由于关键证据得到查证和固定,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牛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具有代表性意义

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经常面临维权意识不足、证据收集能力较弱等困难。工会担负着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等职责。在这起案件中,工会接到劳动者的求助信息后,立即指派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面对取证困难,工会积极协调,启动了“工会+检察机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联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协助劳动者收集、固定证据,并提出支持起诉意见。通过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劳动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的有机联动,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一

多部门协同解决欠薪纠纷

──肖某等9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装修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署了工程施工装修项目合同。某装修公司聘请了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然而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导致肖某等9名农民工的工资遭拖欠。肖某等人代表农民工前往某镇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求助。

处理结果

根据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某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收案件后,启动了“园区枫桥”机制,并**时间向镇政府、司法所、劳动保障所、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了案情。随后,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派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并向某装修公司发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其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镇总工会联合镇司法所、劳动保障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了相关当事人协商,*终成功促成了和解,农民工已经拿到了工资。

此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以职工法援室、调解工作室、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法庭等为基础,整合工会、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职能,致力为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该基地解决了以往单一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问题,有助于在本地区就近、迅速解决争端和冲突。当地工会与多个部门协同推动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的建设,打造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心机制,致力使“小事不离企业、大事不离中心、矛盾不升级”,努力在基层解决劳动争议,确保问题在早期得到解决。在这个案例中,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及时启用法律服务中心机制,工会迅速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引导当事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多方协作通过调解手段及时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实现了纠纷的实质解决。

案例十二

“法院+工会”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颜某等11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

颜某等11名农民工参与了承包商商某的维修改造项目,负责施工工作。项目完成后,商某拖欠颜某等人工资超过6万元。颜某等人多次要求商某支付工资,但对方以各种借口一直未付款。为解决纠纷,颜某等人前往某县“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寻求支援。

处理结果

通过工会调解员的介入发现,商某因未履行其他案件判决而被人民法院拘留。调解员立即联系人民法院,促成商某向法院提供了还款计划。随后,调解员成功调解了颜某等8名农民工与商某的协议,并得到了签字。另外还有3名农民工在外地,调解员通过法院网上调解平台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司法确认,目前协议已得到履行。

案例的典型意义

工会积极履行解决劳动关系争端的职能,并与人民法院密切合作,建立了协调联动、便民高效的“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模式,实现了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解、全链条化解的效果。人民法院加强了信息化平台建设,进行了矛盾纠纷在线咨询、分流、调解、反馈、司法确认等工作,保障了案件的顺利网上流转和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在本案中,当地工会充分发挥了组织优势,倾听劳动者的诉求,找到解决纠纷问题的切入点,并依托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下和线上调解成功结案,展示了“法院+工会”诉调对接的便民优势,帮助农民工解决了追索欠薪问题,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案例十三

发挥12351热线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某楼盘项目承建商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一名员工向某省总工会12351服务职工热线投诉,称某建筑工地欠薪超过30名工人,希望工会能够介入协调、跟进处理,并协助讨回被拖欠的工资。12351职工热线平台立刻向所属工会发送工单,要求尽快处理。

经过调查核实,涉事企业所在镇总工会发现,某建筑公司欠薪100名施工装修工人。经过镇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办、公安、社区工会等部门与某建筑公司和劳动者的双方协商,某建筑公司当天支付了120名工人的工资。随后,镇总工会和住建部门等多个部门合作协调解决了剩余工资支付事宜,确保了所有工人的工资得到支付。

这起事件具有典型意义。

12351服务职工热线是维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该热线平台能够在全省范围内接听来电,通过律师和客服的分类解答以及工单逐级交办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全年无休、7×24小时的高效服务。一旦职工向12351服务职工热线平台提出需求,该平台将工单透过系统派发给承办单位,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送工单的办理及结果。该平台遵循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专人将工单进行协调处理,并执行回访制度以确保职工的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在本案中,12351服务职工热线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将其交办给属地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当地工会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及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