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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新规施行,多地判出**案”!

2024-03-13栏目: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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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出现了适用*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处理彩礼官司的情况。

“彩礼新规”开始实施

在春节前夕,*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月1日正式生效。新规对涉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况的彩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方法。

新规明确了一些情况下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例如在特殊纪念日如节日或生日时赠送的具有纪念意义但价值不大的礼物或礼金,以及为了表达感情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消费。

如果双方已经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一方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彩礼的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图片来源: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吕明 摄

案例一:结婚后不久即离婚,彩礼问题应如何处理?

*近,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使用*高法院*新规定,调解了一起涉及离婚彩礼纠纷的案件。据了解,2022年,李某和张某通过介绍结识,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育有子女。

在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或发红包来促进双方的感情。在结婚前,李某给了张某15万元的现金彩礼,并为她购买了“三金”。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到了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共计超过20万元的彩礼。

在受理这个案件后,法官了解到,李某和张某在结婚后不到半月就开始分居,双方对彩礼的数额和返还事宜存在争议。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给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和“三金”的价值为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案例二:在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算作彩礼吗?

近期,北京市高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了一起案例,涉及北京一中院适用*高法颁布的新《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程序规定》中有关彩礼的规定。

故事的主人公贾某和李某是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和多次转账,总计4万元。后来双方开始共同居住,并通过沟通确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支付50万元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了15万元,但剩余彩礼尚未支付。半年后,由于性格和生活习惯的问题,双方分手了。

在审理过程中,贾某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和转账的4万元是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消费,不属于彩礼。而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支出,也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曾经由双方明确确认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支付的部分彩礼。

除此之外,根据*高法的新规定,对于未经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如果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是否应该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据法院判决,李某需向贾某返还15万元彩礼,而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中新社记者汤彦俊摄

酒席费、上车费、离娘费是否属于彩礼?在陕西富平县法院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首次采用了新的彩礼标准。

案例中,李雷和韩梅是自由恋爱的,但是婚后不到一年就发现彼此性格完全不合适,导致经常发生各种问题。*终,双方协议离婚。

在庭审过程中,李雷提交了一份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要求韩梅返还所有的花费,包括恋爱期间的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等各项花费共计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的彩礼钱为88888元,衣服费用为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等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的花费为64000元,上车钱为10000元,离娘钱为10000元,总计258502元。

韩梅表示女方只认可订婚时收到的88888元彩礼,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并不属于彩礼。在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尽管双方婚后仅有一年时间,但在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过胎,因此韩梅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男方主张的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和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支付的64000元的花费也不属于彩礼。

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在本案中被认定为彩礼,引发了争议。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款的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可以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财物的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以及给付人和接收人等事实来确定彩礼的范围。综合考虑本案中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和接收人等因素,离娘钱和上车钱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呢?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时,应该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在本案中,考虑到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而彩礼数额几乎是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远超过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因此应当认定彩礼数额过高。

在本案中,女方在婚礼时还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在审理过程中都同意将嫁妆折价为10000元。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的时候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并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的价值。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法官认为,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况十分普遍,我们不应当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