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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24-03-05栏目: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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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通知强调,《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基石,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和责任体系。这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并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中各项规定得到切实落实。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以“两个维护”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的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在强化巡视整改方面见真章、求实效,确定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充分利用巡视的成果,实行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巡视和巡察双重作用,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打造紧密的监督网络。所有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时,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汇报重要情况和建议。

《条例》的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此条例由中共中央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于2022年1月15日正式发布。2030年5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2030年6月1日再次发布。

**章 总则概述

**条 为了巩固和强化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新时代巡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其根本任务在于坚定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核心的地位,坚决保卫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秉持发现问题、产生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巡视工作应该指导思想紧随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并深入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加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重党章,依法治党,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从而推进政治监督的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充分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确保党始终保持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坚强领导核心地位。

第四条 巡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2)坚持在服务大局的前提下进行巡视;

(3)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4)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5)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依规。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巡视工作应该实施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以及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会根据工作需要展开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一般原则是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进行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将巡视视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关键举措,并承担起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巡视工作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按权限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三)拟定巡视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并全面推动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进展报告;

(四)综合协调巡视整改工作和运用巡视成果;

(五)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六)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衔接与协调;

(七)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要巡视工作事宜。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将承担巡视工作的**责任人责任。

**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其他成员组成。

第二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机构设置由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和处理巡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具体巡视工作的安排和实施由巡视组负责,巡视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指定。

第九条 巡视组应开展巡视工作,实地了解和调查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巡视组应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巡视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巡视反馈,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和落实巡视成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贯通协调;

(八)加强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其他巡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进行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协助驻扎在单位(包括综合监督单位)的党组和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该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和干部有责任如实向巡视组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包括: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的主要负责人;

(2)中央部委的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3)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4)党中央要求进行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的巡视对象包括:

(一)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的主要负责人;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以及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 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 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 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还需了解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党组织进行巡视工作的方式包括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和回头看,必要时可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前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统战部门、政法部门、保密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信访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并依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应当深入了解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了解情况的方式包括: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 (四)审查和验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 (五)向相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 (六)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 (七)召开座谈会;
  • (八)列席相关会议;
  •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 (十二)提请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 (十三)实施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披露的紧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首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披露的紧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接听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27】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第【27】条接听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后,及时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接听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接听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28】条 进行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在第【28】条接听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情况汇报后,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接听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首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29】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巡视发现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按程序分别将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党组织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党组织应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被巡视的党组织有责任承担巡视整改主要责任,将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融入日常工作、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巡视整改**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一岗双责”责任。如果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应当妥善处理巡视整改事务,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需要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集中整改。为此,应当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并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应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认真处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对巡视反馈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还应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还需要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进行整改,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并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包括: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将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将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如有必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优秀的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置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对巡视干部的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和轮岗交流的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上发现、培养和锻炼干部,在计划中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进行锻炼,并将参与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 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于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情形,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44条 对于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导致巡视工作严重后果的情况,应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45条 巡视工作人员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能及时发现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

(2)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3)私自保留巡视工作资料,泄露未公开的与巡视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4)超越职权工作,导致不良后果;

(5)利用巡视工作谋取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46条 对于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或不履行报告义务;

(2)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指令、强要相关单位或个人干扰、阻碍巡察工作,或者诬告、栽赃他人;

(四)领导巡察整改工作不力,贯彻落实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塞责、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查制度,设立巡查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查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展开巡查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查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查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查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查的其他党组织。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巡察工作有序展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确定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九章 附则

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应该实施巡视制度。中央军委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该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均应按照本条例执行。新闻链接